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因渔业水域污染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人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因渔业水域污染发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