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条已修改依法取得特定库区水域、湖泊、工业余热水使用权的单位,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利用本单位所使用的水面,发展网箱、围栏或流水养鱼。利用已经确定使用权的库区水域、湖泊、工业余热水发展网箱、围栏或流水养鱼的,须经享有使用权的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