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