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农业投资的来源第十一条已废止乡(镇)和村办企业有支援农业的义务,应按税后利润的5%上缴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以工建农、以工补农,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和运输业的农民,应按税后年纯收入的3%上缴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将应收取的承包金收足,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