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乡(镇)和村办企业有支援农业的义务,应按税后利润的5%上缴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以工建农、以工补农,发展农业生产。

经营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和运输业的农民,应按税后年纯收入的3%上缴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将应收取的承包金收足,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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