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具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的条件下,应当持本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和有关资料,向市或者旗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考核、培训合格,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到市或者旗县区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和证照。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