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利用文化活动及其场所从事色情、淫秽、吸食毒品、赌博、封建迷信、损害少年儿童、妇女身心健康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活动。

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的广告不得宣扬前款禁止的内容。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拍卖等文化经营广告,应当经文化行政部门核准,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