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者证照齐全后方可营业。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经营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从事、组织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

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或者聘用无证的演出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

外地持证来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的团体和个人应当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各种义演必须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义演名义从事营业性演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