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