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管道直饮水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