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和管道直饮水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