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县(新建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