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宣传,增强市民公共安全和节约用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