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宣传,增强市民公共安全和节约用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