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自有气瓶不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瓶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