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建设、环境保护、价格、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