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