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并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

(二)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进出站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三)不得为非自有气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期未检测的、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充装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给残液量超过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