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单位标记并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二)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进出站气瓶实行登记管理;(三)不得为非自有气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期未检测的、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四)充装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给残液量超过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