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县(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