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取得备案批复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