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后产生的原状粉煤灰,当年不能利用的部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利用,逾期不能利用的部分,按每吨2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