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对有条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做出规定。有条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单位将利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二)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拒绝使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