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在市区、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在本市建设工程中,应推广使用粉煤灰及粉煤灰制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