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盗窃、故意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阻挠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