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基层组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干部一般应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四至千分之五配备(不含工会所属企业、事业人员),二百人以上单位应设专职工会主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