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和长久保存的标准及制度,加强对电子档案流转全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电子档案规范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管理,在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其电子文本和电子目录。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