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和长久保存的标准及制度,加强对电子档案流转全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电子档案规范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管理,在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其电子文本和电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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