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利用档案时,不得损毁、擅自抄录、复制档案和公布档案的内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