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批后,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或者重点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项目,在科研物资、科研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享受优惠;(二)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及投产后,可以按照国家税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三)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低息贷款;(四)国家和地方的其他优惠规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