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距粉煤灰储存堆放场20公里范围内筑路、筑坝,以及建筑工程中建筑砂浆、素混凝土、垫层、回填等应掺用粉煤灰。

在距粉煤灰储存堆放场20公里范围内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在生产实心粘土砖时必须掺用30%以上的粉煤灰。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