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在距粉煤灰储存堆放场20公里范围内筑路、筑坝,以及建筑工程中建筑砂浆、素混凝土、垫层、回填等应掺用粉煤灰。在距粉煤灰储存堆放场20公里范围内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在生产实心粘土砖时必须掺用30%以上的粉煤灰。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