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