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