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每年应从各级财政收入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