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实行阶段检查、年度检查、竣工验收制度。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