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