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取水,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