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在井管安装、井壁回填、洗井、抽水试验等重要工序前,应当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凿井施工中出现地质环境不宜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