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