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第七条有效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