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第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