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