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一条未知(-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或者结果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诉;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诉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