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未知(-1)本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由省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做出认定前,应当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和企业,不得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复审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