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挖坑、采石、采矿、冶炼、取土、堆放和排放废弃物等侵占、毁坏耕地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耕种条件,并按被毁坏耕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