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基本农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建设单位不组织耕种的,也可以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个人继续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耕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