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