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