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商业网点建筑总造价的5%至10%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置商业网点,并处以该商业网点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