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商业网点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财政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国家所有; (二)用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的和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拨出的商业网点用房,其产权属国家所有; (三)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单位所有; (四)个人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个人所有; (五)引进外资和共同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