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商业网点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财政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国家所有; (二)用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的和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拨出的商业网点用房,其产权属国家所有; (三)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单位所有; (四)个人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个人所有; (五)引进外资和共同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