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财政投资,指地方财政安排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和建设单位按建筑总造价的5%至7%缴纳的商业网点配套费等; (二)单位自筹资金,指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符合规定的社会集资等; (三)引进外资、合资和个人投资; (四)其它渠道。 财政投资应用于兴建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优先用于新建居民区和偏僻边沿住宅区的商业网点。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