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保护第七条已修改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育林育草。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幼林地放牧。在陡坡地、干旱丘陵地禁止铲草皮、挖树兜等活动;凡每亩有20株以上乔木或者30穴以上灌木,或者有30株(穴)以上乔灌混交林的林地以及天然草地、人工草场均属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