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四)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征缴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水土流失状况和动态;(六)开展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